注册商标审查的期限计算
注册商标审查的期限计算是指商标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时限。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民事领域,期限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计算。如果是按照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对于商标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台了《商标评审规则》将这个问题加以明确。第五十五条规定,期限以日、月、年计算。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期限届满前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期。例如,某注册商标在2014年3月7日初审公告,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最后一日是2014年3月8日,如果8日是节假日的,最后期限将相应顺延至9日。
由于邮递原因,商标文件的邮戳日可能没有,也可能盖得不清晰。从而导致申请人和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难以计算审查的期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它规定,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在这里需要
注意的是适用的前提是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但是,有些代理忽视这个前提,认为所有商标文件都有两个计算方法,即从收件的邮戳日起和文件发出之日起再加上相应程序的期限。这样没有真正理解法规的规定,并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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