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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部分申报办法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更新:2022-12-27 12:21:02
浏览数:405次

  注册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部分申报办法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四: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六: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8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八:公司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纳税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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