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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出公司法的五种特点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更新:2022-12-27 12:49:02
浏览数:514次

  2013年新出公司法的五种特点

  根据最近(2013年)新出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做出了新的规定,包括注册资金,注册程序,公司股东等方面。深圳港通咨询顾问是国内最早从事注册公司的大型企业,主要的业务有:帮助中小企业做代理记账,香港公司注册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内地公司等,公司的收费都是按照国内的标准来实施,如果你对注册公司方面有什么疑问可以来进行咨询。现在就来讲下今年新出来的公司法的一些特点。

  一: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本,1: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均采折中授权资本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启动资金的投入,又避免资金闲置。2:需要完善股份转让制度,新公司法第73至7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包含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公司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和股东资格的继承等。

  二:该法律规定实股东的知情权,新法第44条授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还有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三:公司法规定要强化监事职权和完善监事会制度。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四:要放松管制和鼓励公司自治,新公司法中提到需要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10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新公司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

  五:可以突出平等和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今年的法律中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以及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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