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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公司管理制度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更新:2022-12-26 09:43:27
浏览数:38次
一:香港注册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和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六: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七: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香港公司注册如果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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