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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回流,境外投资资金调回境内如何办理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更新:2022-12-26 11:11:02
浏览数:40次

境外资金进入境内有以下方式:



 (一)直接投资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2、并购方式

并购包括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间接投资

外资间接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等方式向境内投资。也就是说首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我国有专门针对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进入境内进行投资还可以通过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住资金调配、通过境内企业进行

外汇贷款、通过在华外资企业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进行。

港通咨询顾问集团专业提供境外投资备案、香港及开曼、BVI、美国企业注册、做账审计、红筹架构搭建、新加坡基金企业、1039出口税务合规化、圣基茨护照、跨境电商规划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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