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在国际税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统称为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由于国际税务筹划地在税收、经营环境、外汇管制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往往成为海外公司首选的设置地点。
境内的投资者可利用海外离岸公的司结构,将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国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回该经济体境内,以符合目的地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加快资金回流,扩大收益。
在低税区组建公司最常见的用途是进行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引入海外公司能够获得大幅度减税的机会。如果一家公司想在某一国家生产产品,并将它销售往另一个国家,那么由此产生的利润可积累在该海外离岸公司。而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设立离岸公司有利国际收支,以及方便使用国际现金管理工具,以达到更佳的资金运作效率。另外,作为中间商设立离岸公司的手续也相对简便。
许多大型公司希望在有合适条约的司法管辖区组建中间公司,在投资国和被投资国之间没有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通过资本弱化,及转移定价可降低税收负担。
中国公司在该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较常见的有下列三种:
开办各种文件公司,虚构经营活动。例如,中国公司在BVI开设贸易子公司,然后把产品以较低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产品以正常价格转售给另一国买主,而实际上,货物则从中国公司直接运往买主。或者相反,当中国公司需要从另一国购进货物时,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价格从另一国购进,并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中国公司,而货物则从卖主直接运往中国公司。在这里,子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纯属虚构的业务,但通过这种方式,一来二往,却把原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达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虚构专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国公司准备向F国某公司转让某项专有技术,规定每年F国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美元。已知F国预提所得税税率20%,则按正常情况,中国公司每年实际取得的税后收入80万美元。但如果中国公司在BVI设立一个专利特有公司,假设该公司所在国与F国签有税收协议,规定彼此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则中国公司可把有关的专利权转由该公司经营。这样,中国公司每年可获得税后收入95万美元,使中国公司节省预提所得税15万美元。另外,根据一般国际惯例,总机构与驻外常设机构之间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出均不能在税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间通过这些费用转移,实现避税目的。但如果中国公司通过专利特有公司,把有关的专利权向其驻外常设机构提供,便能绕开国际惯例或各国税法的约束,驻外常设机构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得以在税前列支,使利益集团的总体税负下降。
虚设金融机构税务筹划。由于在税务筹划地开设的金融机构一般不受当地政府管制,因此,在税务筹划地设立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或信托投资方式,能帮助高税地应税收入流入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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