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注销香港公司流程中,香港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意见书”是至关重要的文件,那这份文件为何如此重要,又应该如何取得呢?今天,港通咨询顾问就为您解释“不反对撤销公司意见书”如何取得。
首先,“不反对撤销公司意见书”,是香港税务局局长遵循有关法例【《香港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88B 条,《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 622 章)第 750条】,回应私人香港公司或担保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人额要求,发出书面通知,不反对撤销该公司的注册。
那什么人可以向香港税务局局长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意见呢?主要以两点进行判别:
必须是该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连同授权书)
必须是该香港公司的提名人(连同提名书)
应该怎样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意见呢?申请人需向香港税务局局长提交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申请该业务的行政费用,不论申请是否获得通过,这笔费用都不会退还。申请方法可以邮递方式或亲自提交两种方式。
申请人需把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连同行政费用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邮寄往香港税务局局长,收款单据将于 14 天内发出。
申请人也可以把已填写完毕的申请表连同行政费用的支票,抬头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背面写上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及联络电话),一并交往香港税务大楼。收款单据将于 14 天内发出。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快取回收据,则需把申请表交到税务大楼撤销注册组,申请人将于第二天获收到缴款单,以缴付费用。本局将在有关费用已清缴后才会开始处理该申请。
申请结果通知书将会在申请人在提交有效申请书,并缴交有关费用后的 21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果香港公司没有未完成的税务事宜及未清缴的税款,那么香港税务局局长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否则,香港税务局局长会发出通知书,列明该香港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当未尽事宜办妥或税款清缴后,申请人再次申请,要求香港税务局重新考虑申请,而不用再次缴付申请费。
在以下情况中,香港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香港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香港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香港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香港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及这些税项有关的罚款或法庭费用;
香港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缴税义务,包括未交回税务局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香港公司就任何报税年度,应报税却未收到这一年度的报税表;
香港公司没有未回复香港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香港公司的评税中,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如果香港公司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无法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由此可见,“不反对撤销公司意见书”的申请是多个香港政府部门,多项业务的综合体现,其中涉及大量专业且繁杂的文件准备工作。而您需要一家富有经验,且有责任心的香港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劳。而港通咨询顾问植根香港十余年,专注于离岸公司商务秘书服务。能为您提供离岸公司注册、离岸公司银行开户、离岸公司年审、审计报税、商标注册、离岸公司注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让您全身心投入离岸公司业务发展,再无后顾之忧。选择港通,选择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