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 Gang Tong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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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改革开放,以及经济的发展,内地涌现出一大批优质企业。而这些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进行发展,仅仅依靠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上市融资成为这些企业拓宽资金来源的最好渠道。但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审批程序严格复杂,手续繁多,无法满足急需资金发展的企业要求。此时,向海外寻求上市机会就成了这些企业的唯一出路。而利用离岸控股公司搭建VIE架构,从而到达海外上市目的的操作方式,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VIE架构,国家对这样的公司组织形式也越来越重视,因为这样的架构在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融资渠道时,也提供了海外避税的途径。对此,国家制的《外国投资法》也将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监管。今天,港通咨询顾问就向大家介绍《外国投资法》的主要情况。
在此之前,内地对于外资投资的管理法律有3部,分别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相互影响,共同管理外资行为,难免与内地《公司法》有所冲突。此次将三部法律整合为一部法律,以期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管理形式,并消除各法律之间的冲突,由《外商投资法》管理投资行为,而《公司法》管理外商企业。
《外商投资法》中有大量适应新商业环境的改变,其中最重要的两条改变就是对待外资的态度以及对外资资格的认定。
一、对于外资的态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对外资的管制和外资进入内地市场的许可。
1.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内地经济较弱,仅靠国内力量难以启动经济,因此希望外资能够补充经济力量,并引入新技术及管理方法。但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多劣质资本开始出现。同时经过多年发展,国内经济实力有了较大提升,很多行业已经出现资本过剩情况。因此,对进入中国的外资进行筛选已成为必要行为;
2.对于外资进入内地市场的许可,内地政府态度则有了较大的转变。由于内地与国外商贸交流日益频繁,原有的繁琐的行政审批模式将被取消,转而采用国际通行的有限许可与负面清单相结合方式。即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二、对于日益壮大的VIE组织形式,政府也在《外国投资法》中进行了相应监管规定。
一般来说,VIE模式为两个公司之间(境内公司及离岸公司),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实现两家企业之间的控制。目的是帮助国内经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同时享受离岸公司的税率优惠及内地外资投资优惠。由此产生了内资通过操作,转为外资回境内,规避税收监管。而在《外国投资法》中,重新定义了外国投资者。在按以注册地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概念: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以此将VIE模式纳入监管体系。
由此可以看出,《外国投资法》主要目的是解决以往多部法律交叉监管外资、消除与其他法律有冲突的问题,并对新出现的商业组织模式和行为进行监管。由于该法律还未正式施行,对于VIE模式的冲击还未可知,港通咨询顾问将持续关注该法律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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