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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出现注销公告中的原因与流程说明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文章更新时间:2026-05-16
浏览数:7次

香港公司在公众登记册上出现“注销公告中”的原因概述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的“公司查册”系统中出现“正在注销”(Under Striking Off)或类似字句,通常表示该公司已被提交注销申请,或已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进入强制除名程序。根据《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 Cap.622)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Cap.32)的规定,这一状态意味着公司正处于公司注册处的行政程序内,尚未正式被除名,但已完成公告启动步骤。

1. 触发“注销公告中”状态的法定原因

相关状态可由自愿或强制情形引起,常见情形包括:

  • 董事或成员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自愿撤销注册申请(s.750)。
  • 公司连续未递交周年申报表、未更新地址、未符合记录义务,触发注册处启动除名程序(s.744)。
  • 公司被怀疑长期停止经营,根据公司注册处公开程序发出相关信函无回复。
  • 公司因无可追回资产且处于不运作状态,被相关监管机构通知注册处采取措施。
    来源:香港公司注册处《Guidance Notes on Deregistration》。

2. 事务性流程:注销公告的行政步骤

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布的程序,出现“注销公告中”状态的公司大多经历下列步骤:

2.1 自愿撤销注册流程

自愿申请撤销的法定步骤通常包括:

  • 申请主体提交表格(常为DR1),说明已停止营业,并取得税务局不反对通知书(Notice of No Objection)。
  • 公司注册处审理申请并确认资料完整。
  • 在《宪报》刊载首次公告;宪报公布后,进入3个月异议期。
  • 异议期无第三方提出合法反对,则刊发第二次公告。
  • 依据两次公告后约3个月,公司被正式从登记册删除。
    时间通常需6至9个月不等,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2.2 非自愿除名流程

涉及公司注册处主导的行政除名,流程一般如下:

  • 注册处向公司寄发询问信,要求说明是否继续经营。
  • 公司未按期回应或确认停业,注册处视为应进入除名程序。
  • 在《宪报》刊载首次除名公告。
  • 3个月异议期内如无反对,注册处刊发第二次公告。
  • 公司被正式除名并视为解散。
    此流程通常持续6至12个月,取决于公告及异议期安排。

3. 税务局“不反对通知书”在流程中的关键作用

自愿注销必须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并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税务局依据《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Cap.112)鉴定:

  • 所有税务申报均已递交。
  • 所有未清税项已结清。
  • 公司无正在进行或预期发生的税务审计。
    未能取得该通知书,公司注册处不会批准注销申请。

4. “注销公告中”状态的法律效果

公司处于此状态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公司仍然存在,仍有法人资格。
  • 董事仍需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记录义务及配合政府查询。
  • 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债权人可在异议期提出反对注销。
  • 银行账户通常不可随意关闭,需在税务及注销程序确认后按银行要求办理。
    依据香港法院判例(如Re Sin Hua Bank Ltd),在注销前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得视为终止。

5. 企业在此阶段常见实际问题

实践中,出现“显示注销公告中”状态的企业往往面临以下事项需要处理:

5.1 银行账户处理

香港银行普遍依据《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AMLO, Cap.615)执行严格要求。
银行可因公司处于注销程序而:

  • 要求提供董事声明、业务停止证明、税务处理文件。
  • 限制账户交易直至程序完成。
  • 关闭账户并保留记录若干年(通常为7年,以官方规定为准)。
5.2 合同与债务

香港公司出现注销公告中的原因与流程说明

在异议期内,债权人如有未清偿债务,可依据《公司条例》提交反对意见。
公司需准备:

  • 债务对账单。
  • 合同终止或履行证明。
  • 财务报表、账目记录。
    注册处收到债权人异议后可暂停注销程序。
5.3 公司记录保存

根据《公司条例》s.51,账簿与记录应至少保存7年。
注销前未确认妥善记录,有可能被税务局拒绝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5.4 董事责任

注销并不影响过去的违法记录。若公司曾有未交申报表,董事可能仍需承担罚款或刑责(董事为法定责任人)。

6. 若企业希望撤回“正在注销”程序

《公司条例》允许在正式除名前撤回注销申请。常见情形包括:

  • 企业重新开展业务。
  • 公司有未完成合同、未结清资产或负债。
  • 税务局要求继续处理审计或稽查。
    流程通常包括: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撤回申请。
  • 若为自愿注销,还需撤回向税务局申请的“不反对通知书”。
    需特别注意撤回后依旧必须恢复正常申报,包括周年申报、商业登记证续期等。

7. 异议期内第三方的反对机制

任何具备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如债权人、政府机构、合同相对方)可在公告后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反对申请,依据《公司条例》s.746,常见理由包括:

  • 公司仍有资产或未清债务。
  • 相关税务尚未处理完毕。
  • 公司涉及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
  • 收到法院指示需暂停除名。
    注册处在收到反对信后可决定是否暂停程序,并要求公司或反对者提供进一步资料。

8. 公司已被除名后的法律风险

企业若未在“公告中”阶段处理问题,被正式从登记册剔除后可能出现:

  • 公司法律人格消失,其财产视为无主财产归属香港政府管理(依据Cap.32 s.292)。
  • 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公司登记,以继续追讨债务。
  • 董事因未履行申报义务可能继续面对处罚。
  • 任何后续法律争议可能需要以恢复公司为前提。
    香港高等法院判例(如Re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明确了恢复登记的可行性及程序要求。

9. 恢复公司登记的程序与成本

若公司在不应被除名的情况下被注销,可依据以下方式申请恢复:

  • 由利害关系方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恢复申请。
  • 获法院指令后,由公司注册处恢复公司登记。
  • 税务局及其他机关可能要求补交过往申报。
    恢复程序时间通常为6至12个月,具体取决于法院日程。
    相关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属于公开司法程序,不属于行政收费范畴,以最新法院费用表为准。

10. 企业在看到“显示注销公告中”后的实务判断步骤

实践中可按下列顺序进行筛查:

  • 核实是否为公司自行提交的注销申请。
  • 与所有董事确认是否收到公司注册处或税务局来函。
  • 登录公司注册处“纪录查册”查询宪报公告内容及时间。
  • 检查过去三至五年的申报履行情况,包括周年申报表、商业登记、税务申报等。
  • 核实银行账户是否仍需处理相关事项。
  • 判断是否需撤回注销程序或是否仍有未处理合同、债务或资产。
    这些步骤符合香港监管机构公开的操作实践,可有效识别风险。

11. 对跨境主体的额外影响

涉及跨境业务的香港公司在注销程序期间常需注意:

  • 若涉及美国相关申报(如FATCA),需维持记录至注销完成并确认无需继续申报。
  • 若公司作为开曼、英属维京群岛或新加坡公司股东,注销可能触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披露要求。
  • 若公司持有海外商标、专利、银行账户,需在注销前预先处置或移转。
    这些安排属于国际税务及跨境公司治理常见流程,可参考官方监管机构政策,如美国IRS、ACRA(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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