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综合公司注册信息系统”(ICRIS)查询以下资料:
• 公司基本资料:法定名称、注册编号、成立日期、公司类型(《公司条例》Cap.622)。
• 年度申报表(Annual Return):包含在申报时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类别(适用实体股本公司)。
• 公司章程文件:反映公司结构、股份类别及发行规则。
• 注册办事处地址、公司秘书信息、董事基本资料。
信息依据《公司条例》第641条、第653条等条文属公开记录。费用按公司注册处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每份文件约HKD 22–50之间(以官方最新收费为准)。
以下资料不向公众开放:
•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根据Cap.622 Part 12A,仅可供执法机关、香港税务局等机构查看。
• 股东的身份证号码与住址:在公开登记资料中已作部分遮蔽,参照《公司条例》第653C条规定。
• 银行开户资料、董事或股东的联系方式,均不属于公开查册范围。
实践中应从两个层次理解股权结构:
登记在成员名册且对公司的股份享有法定权利,包括:
• 领取股息;
• 在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
• 在公司清盘时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
相关登记册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并可根据Cap.622第627条接受公众查阅。
在反洗钱法规(Cap.615)中,实际控制人包括:
• 持有公司超过25%股权;
• 有权任免多数董事;
• 对公司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
SCR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并在政府机关要求时24小时内提供,但严禁向公众公开。
此渠道适合公众、合作方、供应链企业进行基本尽职调查。
查册信息包括:
• 年度申报表内的登记股东名单和持股情况;
• 若公司为新成立公司,该信息可能尚未提交,因此需查看公司章程文件和首次董事资料(NNC1)。
• 公司曾经变更股东的情况通常可从过往年度申报表中推断。
该方式适用于:
• 商业伙伴审查;
• 供应链合规;
• 投融资前的基础背景核查。
根据《公司条例》第627条,公司需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成员登记册,并在“合理时间”供公众查阅。
申请方式通常包括:
• 向公司提交查册请求;
• 公司可依法收取合理费用;
• 公司可在请求后10天内安排查阅(Cap.622 s.631)。
此方式可获取最核心的股东登记信息,但因需公司配合,不适用于信息不透明或拒绝提供的情况。
仅限:
• 香港警务处;
• 公司注册处;
• 香港税务局;
• 其他依法具查阅权限的监管部门。
一般企业、个人及境外机构无法使用此渠道。这一制度设计遵循国际反洗钱标准(FATF标准)。
以下流程基于ICRIS系统(香港公司注册处)现行机制编制,并与政府公布程序一致。
• 进入ICRIS系统(Companies Registry Cyber Search Centre)。
• 输入公司编号或英文名称进行检索。
• 查看公司基本资料,确认是否为正确目标公司。
• 选择“文件影像”,购买相关文件,如:
• 每份文件收费约HKD 22–50之间,以香港公司注册处最新公布为准。
• 文件会直接以PDF形式提供,通常可即时下载。
• 若需要大量过往文件,费用与时间会相应增加。
• 香港公司年度申报表每年只提交一次(成立后按周年日),期间股权变动不一定实时更新。
• 若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未办理相关文件,则查册记录无法反映即时变化。
• 若股东为另一家公司,其背后股权结构不可直接从香港公司查册得知。
企业在进行风控或尽调时,可参考以下方式:
• 查阅股东为公司的进一步信息(即“穿透式查询”),需重复上述流程;
• 审阅公司章程以判断股份类别及投票权结构;
• 若为上市公司,可参考交易所披露义务相关信息。
• 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 有股本公司必须维护成员名册,并可对外查阅。
• 无股本公司(如担保有限公司)不会提供传统意义的股东数据,而是成员资料,查询规则相同。
银行依据香港金管局及FATF要求,会审查:
• 注册股东;
• 实际受益人(UBO);
• 控权链条;
• 风险管控记录。
若股权层级涉及离岸公司(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银行会要求进一步文件,包括:
• 注册证明书;
• 注册代理证明的成员名册;
• 受益人声明等。
银行的尽调标准可能比政府登记要求更严格。
跨境投资方通常需:
• 提供香港公司股权结构图;
• 提供查册文件及董事、股东证明文件;
• 在部分司法管辖区需符合当地实质经营规则。
香港政府依据CRS及与美国税局协议,会向税务机关交换相关控权人信息,包括实际股东身份;此过程不向公众公开。

以下方法可用于企业尽调、供应链审查、商事合作中的识别:
• 由公开查册资料确认登记股东;
• 若股东为公司,继续查该公司股东;
• 直至获得自然人或另一最终实体。
此为国际尽调标准的“穿透式检查”(Look-through approach)。
尽管SCR不公开,但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可要求对方提供:
• 经审计师或律师核验过的SCR摘要;
•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文件副本。
此方式需双方达成协议,在跨境投资中较常见。
部分企业会提供以下文件以增强透明度:
• 最终受益人声明(UBO Declaration);
• 股权无争议声明;
• 股东决议。
这些文件可作为查册资料的补充。
• 股东为多层离岸公司;
• 不同类别的股份(如无投票权优先股);
• 信托结构持股;
• 代持协议(Nominee arrangement)。
其中,代持在香港并不违法,但必须遵守:
• 在SCR中记录实际控制人;
• 遵守Tax Authority及银行的KYC核查要求。
• 公司多次变更股东但无商业解释;
• 股东结构高度隐蔽且拒绝提供UBO文件;
• 成员名册未按规定更新;
• 年度申报长期逾期或未交。
这些情况可能影响合作可信度或增加银行审查难度。
• 使用公司注册处查册即可满足大部分需求。
• 关注年度申报表与公司章程。
• 需穿透式查询股东信息;
• 结合对方提供的UBO证明文件;
• 关注公司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
• 需全面核查股权结构与历史变更;
• 可能需要要求公司提供经董事会确认的成员名册;
• 如涉及多层控股结构,需审查离岸司法区文件真实性。
• 银行会要求提供最新股东信息与实际受益人文件;
• 若股东为法人实体需提供连续文件链;
• 公司如未妥善维护SCR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以下法规为查询香港公司股东身份的重要基础:
• 《公司条例》(Cap.622)
以下流程结合公开查册、内部资料获取及穿透式分析,适合企业在审查过程中使用:
• 下载NAR1年度申报表
• 下载NNC1成立文件(如需要)
• 下载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从年度申报中记录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
• 核对股份类别(如普通股、优先股)
• 若股东为个人,可进入下一步
• 若股东为公司,应继续查册该公司
• 确认是否被列为“已解散”“被除名”或“清盘中”
• 请求对方提供成员名册副本
• 查看是否与查册记录一致
• 如不一致,要求说明原因(如近期变更尚未更新)
高风险背景可能需要:
• 需要经律师或会计师证明的SCR摘要
• 需要提供UBO声明
• 需要提供离岸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香港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 成员名册必须准确、定期更新;
• SCR必须在公司内部保存;
• 若拒绝或拖延更新可能违反Cap.622相关条文。
• 需在周年日42天内提交NAR1;
• 不依时报送可能导致罚款或被除名。
• 银行、会计师或审计流程需提供UBO信息;
• 企业应确保股东文件一致、有效。
• 公开资料体系成熟,有利于商业透明度;
• 年度申报制度能反映基本股东结构;
• 公开信息可用于尽调、合规、反欺诈调查;
• 与国际FATF标准接轨,使实际控制人的记录义务更严谨。
• 年度申报无法反映股权实时变动;
• 如使用公司作为股东层层控股,查询难度上升;
• SCR不公开使外部机构无法直接验证UBO真实性;
• 不同司法区(如开曼、BVI)的文件透明度不同,需逐层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