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新加坡停止经营后,如不再计划保留公司主体,可通过撤销(Striking Off)正式终止法人资格。根据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监管局(ACRA)《Companies Act 1967》第344条的规定,撤销属于行政方式终止公司,无需进行清盘程序。该方式多用于无资产、无债务、无未决诉讼的公司。实践中,撤销流程较为简化,但必须满足ACRA设定的严格条件。
根据ACRA官网公开要求(来源:ACRA BizFile+ “Apply to Strike Off a Local Company”),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相关条件在实际业务中会因公司历史情况而需进一步核查,例如是否曾申请补贴、是否存在跨国税务信息披露义务(如CRS/FATCA)。
流程需通过ACRA BizFile+提交,过程中各节点均受《Companies Act》第344条监管。
根据IRAS《Corporate Income Tax Filing Requirements》,在申请撤销前,税务义务必须清理。包括:
IRAS对撤销公司的“税务清关函”(Tax Clearance)并非强制,但实务中ACRA会根据IRAS反馈决定能否批准撤销。若IRAS认为公司仍有税务义务,则会反对申请。
常见实操包括:
申请方式为 BizFile+ 提交“Strike Off Application”,由公司董事或获授权代理提交。
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提交费用以ACRA最新公布为准,ACRA截至2026年的收费为零费用(来源:ACRA官方费用表)。
ACRA审核周期常为3-6周,如无异议,会发出第一份“拟撤销通知”(First Gazette Notification),并在政府公报发布。相关时间安排来自《Government Gazette Publication Rules》。
撤销过程涉及三次关键时间节点:
整体流程通常需4-6个月,具体以ACRA审核及政府公报周期为准。
根据ACRA公开案例分析,常见拒绝原因包括:
当撤销申请被拒,可在整改后重新提交。
根据Companies Act 第344C条,公司被除名后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包括:
若公司长期未提交年报、未运营并未响应ACRA通知,ACRA可依据Companies Act 第344条启动强制撤销。该程序不等同于自愿申请,强制撤销的后果更为严厉:
此类强制撤销案例在ACRA执法报告中每年均有体现(可参考ACRA Annual Regulatory Report)。

根据《Companies Act》第270条至第344条规定,二者并不等同,适用范围不同:
撤销的特点:
清盘(Winding up)的特点:
对跨境企业而言,如存在未完成贸易债务或资产,通常无法使用撤销程序。
新加坡公司撤销前是否需做审计取决于其是否属于豁免审计公司(Exempt Private Company, EPC)。根据Companies Act 第205B条规定,满足如下条件可豁免审计:
若撤销前尚未完成账务整理,仍需编制财务报表,但可不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仍受IRAS税务核查。
根据IRAS《Companies that are Struck Off or Deregistered》文件,撤销不会自动终止以下义务:
对于参与跨国申报的企业,如CRS/FATCA申报不完整,撤销前需确保信息更新,避免后续监管风险。
根据Companies Act 第344D条,撤销后6年内,公司或利益相关方可申请恢复原状。常见原因包含:
恢复公司程序通常需要法院或ACRA批准,并需提交过往年度合规文件,整体成本高于撤销。
根据行业惯用实践,以下类型公司经常采用撤销:
撤销前需自行确认是否存在政府补贴、许可或合同义务尚未终止。
为确保流程顺畅,常见必备资料包括:
资料均可能在ACRA或IRAS审核中被要求补充。
新加坡公司常涉及境外交易及银行系统,撤销前需考虑:
跨境步骤多涉及司法互认规则,错误处理可能导致撤销无效或延迟。
根据Companies Act 第199(3)条,公司即使撤销,仍需保存相关账簿和记录至少5年。此要求包括:
记录需要由原董事或指定保管人负责,可能在税务或法律争议中作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