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经营范围,是指香港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在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可合法开展的经营活动范畴,核心规则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制定。 2025年1月,内地商务部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布CEPA服务贸易领域补充修订条款,对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的企业控股内地公司的经营范围准入做出进一步放宽,相关规则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2024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遵循“非禁即入”原则: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香港控股内地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登记;负面清单列明的禁止准入领域,不得登记相关经营范围;负面清单列明的限制准入领域,需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后,方可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截至2026年4月,2024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共列禁止准入条款11项,限制准入条款22项,较2021版缩减15%,后续调整以商务部官方通知为准。 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资质的香港公司控股内地企业,可适用CEPA项下的更宽松准入规则,相关规则优先于通用负面清单执行。

| 业务领域 | 一般外商控股内地企业准入要求 | 符合CEPA条件的香港公司控股内地企业准入要求 | 政策来源 |
|---|---|---|---|
| 增值电信业务(仅限信息服务类) | 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 允许持股比例100% | 2024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CEPA补充条款 |
| 民用建筑工程服务 | 需满足项目投资规模、技术等级等前置要求 | 无额外项目等级限制,可直接承接各类民用建筑项目 | 同上 |
| 医疗机构设立 | 仅允许中外合资、合作设立 | 允许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 同上 |
| 成人职业技能培训 | 仅允许中外合资、合作设立 | 允许设立独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同上 |
| 文化演出经纪 | 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 允许持股比例100%,仅限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运营 | 同上 |
根据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的经营范围适用内地属地监管规则,不受香港公司经营范围约束,部分主体误以为可同步开展香港公司获批的所有业务,该认知不符合内地监管要求。 根据2025年1月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布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指引》,仅满足“在香港注册成立、连续经营1年以上、拥有实际办公场所、本地员工占比不低于30%”等条件的香港公司,可申请获得服务提供者资质,享受CEPA项下的经营范围放宽政策,并非所有香港公司控股内地企业都可适用相关优惠。 根据内地2022年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香港公司控股内地企业超范围开展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截至2026年4月该处罚标准尚未调整,后续调整以市场监管总局官方通知为准。 实践中,香港公司控股内地企业开展跨境进出口相关业务的,经营范围需登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完成工商登记后需向属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2025-2026年备案周期大致为1-2个工作日,办理费用为0,以属地商务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涉及金融、新闻、教育等特殊领域的经营范围,无论是否适用CEPA优惠,均需先取得对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香港公司控股内地公司经营范围的合规设置,可帮助跨境主体充分利用两地政策优势,降低跨境经营的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