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亏损弥补规定是香港利得税征管体系中的核心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港注册或在港产生应评税利润的经营实体,2026年执行的规则均依据香港税务局(ird.gov.hk)2024年12月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3号(修订版)》制定。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9条规定,可用于弥补的亏损仅限经营主体从事应税经营活动产生的、源自香港的经营性亏损。 资本性交易产生的亏损、非法经营产生的亏损、离岸经营活动产生的亏损均不在通用弥补范围内,需按专项规则处理。 截至2026年4月,该规则未做调整,后续变动以香港税务局官方公示为准。
香港税务局亏损弥补规定明确,符合要求的经营性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用于抵扣后续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无结转年限限制。 2025/26课税年度适用利得税两级制,即首200万港币应评税利润税率为8.25%,超出部分税率为16.5%,亏损抵扣优先适用于高税率部分的利润。 需特别注意的是,亏损结转无需纳税人单独申请,税务局系统会自动留存过往年度已确认的亏损额度,后续报税时直接填报抵扣额度即可。
属于同一集团的香港居民公司,可申请将亏损公司的当期亏损,抵扣同一课税年度内盈利公司的应评税利润,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修订的指引,集团亏损抵免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持股比例不低于75%,且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及利润分配权;二是所有参与抵免的公司均为香港利得税纳税人;三是未享受离岸收入免税、行业专项税收减免等政策。 实践中,集团亏损抵免的抵扣比例不受限制,可全额抵扣对应盈利公司的当期应评税利润,2025-2026年该规则无调整。

| 司法辖区 | 普通经营亏损结转年限 | 集团亏损抵免要求 | 适用规则依据(2026年) |
|---|---|---|---|
| 中国香港 | 无限期 | 同一集团持股75%以上,均为香港居民纳税人 | 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3号(2024修订)》 |
| 新加坡 | 最长结转1年(向前)/无限期(向后,需满足股权连续性要求) | 同一集团持股75%以上,均为新加坡居民纳税人 | 新加坡ACRA 2025年11月发布的《所得税指引第12号》 |
| 开曼群岛 | 无限期 | 无统一集团抵免规则,需按实体类型申请 | 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2026年2月发布的《经济实质法案配套税务规则》 |
| 中国内地 | 最长结转5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10年) | 无通用集团亏损抵免规则,仅特定试点区域适用 |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需特别注意的是,离岸经营产生的亏损仅可抵扣后续年度产生的离岸应评税利润,不得抵扣在岸经营产生的利润,该规则已纳入香港税务局2024年修订的指引,2026年仍在执行。 资本性交易产生的亏损,如出售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产生的亏损,仅可抵扣对应类别的资本性收益,不得抵扣经营性利润,违规申报抵扣会被税务局判定为虚假申报,最高可处应纳税额3倍的罚款。 实践中,若亏损产生的课税年度未按时报税,且无合理解释的,税务局有权拒绝认可该笔亏损,不得用于后续年度抵扣,逾期申报罚款最高为1万港币,同时可按估税额征收5%的附加费。 香港税务局亏损弥补规定不限制每年的抵扣额度,经营主体可根据当期盈利情况选择全额或部分抵扣过往亏损,未抵扣的亏损仍可无限期留存结转。
亏损确认阶段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经香港执业会计师签署的年度审计报告、填写完整的利得税报税表(BIR51)、若涉及专项亏损还需提交对应证明文件,如离岸亏损需提交交易凭证、办公地址证明等离岸经营佐证材料。 集团亏损抵免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双方签署的IR1477申请表、经会计师鉴证的集团股权架构图、各参与主体当年度的审计报告与报税表副本、持股比例证明文件。 2025-2026年所有申报材料均可通过香港税务局电子报税平台提交,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提交后可通过平台查询审批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