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3年12月发布、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2规定,香港公司法董事会董事长多投一票为董事会平票场景下的默认表决规则,仅在正反表决票数完全相等时适用。
香港公司法董事会董事长多投一票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即不少于章程约定的最低出席董事人数,通常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二是针对待表决事项的正反投票数完全相等,无多余弃权票影响表决结果的情况。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更新的《公司章程编制指引》,该规则为默认适用规则,若公司章程细则中明确约定平票时的其他处理方式(如提交股东会表决、待下次董事会重审),则优先按照章程约定执行,董事长不得行使额外投票权。截至2026年4月,该指引暂无修订内容,后续调整以官方通知为准。
实践中该规则的常见认知误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误区是认为董事长可在所有董事会表决中额外多投一票。非平票状态下董事长行使额外投票权的,表决结果可被认定为无效,利益受损董事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次表决,依据是香港司法机构2024年11月发布的《公司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第二类误区是认为所有香港公司必须适用该规则。相比之下,私人公司可根据自身股权结构、决策需求修改章程排除该规则,修改后的章程需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类误区是该额外投票的执行无需留存书面记录。根据《公司条例》第461条规定,所有董事会表决相关的细节必须完整记入会议记录,未按要求记录的公司可被处最高25000港元罚款,2025-2026年罚款标准以香港律政司最新公布为准。
| 司法辖区 | 平票默认表决规则 | 是否允许章程调整规则 | 法规来源 |
|---|---|---|---|
| 中国香港 | 董事会平票时董事长可额外多投一票 | 是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生效《公司条例》(第622章) |
| 新加坡 | 董事会平票时待表决事项自动作废,需下次会议重审 | 是,可约定董事长额外投票权 | 新加坡ACRA2025年更新《公司法》 |
| 开曼群岛 | 董事会平票时待表决事项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 是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4年修订《公司法》 |
| 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 | 董事会平票时待表决事项自动搁置,30日内可申请重审 | 是 | 英国Companies House2025年1月生效《公司法》 |
若企业需调整香港公司法董事会董事长多投一票的默认规则,可按要求提交章程修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全体董事签字确认的同意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修订后的完整章程细则、对应申请表格(注册时修改提交NNC1表格,已存续公司修改提交NAA1表格)。所有材料需符合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3月更新的《章程修订申请指南》的格式要求。
2025-2026年该类申请的常规审核周期为3-5个工作日,官方收取的备案费用为140港元,相关费用及周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需特别注意的是,已存续公司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后,需在修改完成后6个月内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公司可被处最高10000港元罚款,且修订后的章程条款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该规则可有效降低股权架构相对均衡的香港公司的决策僵局风险,尤其是跨境经营的初创企业、股东背景分散的投资类公司,董事会平票概率较高,适用该规则可大幅提升决策效率。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董事长利用该规则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受损方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25条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派生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