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交强积金是符合资格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的法定义务,依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下简称积金局)2000年实施、2024年修订生效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执行,覆盖所有在港符合资格的劳动群体。
根据积金局2026年3月发布的《强积金缴纳资格指引》,年满18岁且未满65岁的下述群体需强制缴纳强积金: 一是受雇于香港的全职、兼职雇员,受雇期不少于60天的,均需纳入供款范围。 二是在港开展经营活动的自雇人士,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均需按要求参加强积金计划。 需特别注意的是,下述群体可豁免缴纳强积金:家务雇员、受雇期不足60天的临时雇员、已享受法定退休保障的香港公务员、海员及航空人员等特定行业从业人员。
根据积金局2025年12月发布的《2026年度强积金供款参数公告》,2025-2026年度强积金供款的有关入息上下限为每月7100港币至30000港币,上述参数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员与雇主分别按雇员每月有关入息的5%缴纳强积金,如雇员每月入息低于7100港币,雇员无需缴纳供款,雇主仍需按入息的5%缴纳对应部分。 如雇员每月入息高于30000港币,双方均按30000港币的5%计算供款,即每月最高供款额各为1500港币。 自雇人士按自身年度经营入息的5%缴纳供款,入息上下限与雇员标准一致,可选择按月或按年缴纳。

根据香港律政司2024年7月更新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罚则条款,雇主逾期缴纳强积金的,按逾期时长征收不同梯度的附加费及罚息。 逾期不足30天的,征收应缴供款额5%的附加费;逾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征收应缴供款额10%的附加费。 逾期超过90天的,除征收10%附加费外,每日按应缴总额的0.05%征收罚息,积金局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追缴,情节严重的雇主责任人可处最高20万港币罚款及1年监禁。 自雇人士逾期缴纳供款的,参照上述罚则标准执行。
| 常见误区 | 事实说明 | 政策依据 |
|---|---|---|
| 非香港本地居民受雇无需缴纳强积金 | 受雇于香港公司、每年在港工作满180天的非本地居民,需强制参加强积金,所属地区与香港有社保互认协议的可申请豁免 | 香港积金局2026年3月《强积金缴纳资格指引》 |
| 强积金供款任何情况都不能提前提取 | 符合年满60岁退休、永久离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罹患末期疾病、账户余额低于5000港币且12个月无供款记录等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全部余额 | 香港积金局2026年2月《强积金提取资格指引》 |
| 自雇人士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强积金 | 年满18岁未满65岁、符合资格的自雇人士属于强制缴纳范畴,逾期未缴同样会被征收附加费及罚款 | 香港律政司2024年7月更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
实践中,跨境从业者如同时受雇于内地与香港机构,可依据两地社保互认规则申请豁免其中一地的退休保障供款,避免重复缴费。 截至2026年4月,内地与香港的社会保障互认协议仍在生效,内地居民可凭内地社保缴费证明向积金局提交豁免申请,审批周期约为15个工作日。 雇主及雇员可随时通过积金局官方“积金易”平台查询供款到账记录、个人账户收益明细,如发现供款逾期未到账,可直接向积金局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