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不注销且未按规履行周年申报、纳税、商业登记证续期等义务的,将触发香港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的系列合规处罚,严重时影响董事股东个人征信。相关规则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及2024年香港公司注册处更新的《公司清盘及除名操作指引》执行。
根据2024年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发布的《周年申报合规须知》,所有已注册的香港有限公司,无论是否运营、是否有香港本地收入,每年均需完成三项强制义务:交付周年申报表(NAR1)、向税务局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及对应审计报告、缴纳商业登记证年费。截至2026年4月,该要求无调整。
逾期未注销的分阶段合规后果
- 逾期1-12个月的行政罚款
周年申报表逾期罚款:2025-2026年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布的私人公司NAR1逾期罚则为,逾期不满3个月罚1050港币,3-6个月罚2100港币,6-9个月罚3150港币,9-12个月罚4200港币。数据来源cr.gov.hk2024年12月更新的《政府费用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商业登记证逾期罚款:香港税务局(ird.gov.hk)2025年更新的罚则为,逾期30天内罚300港币,逾期超过30天按当年商业登记证年费的1.5倍追加罚款。2025-2026年商业登记证年费为2250港币(含征费),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利得税表逾期罚款:首次逾期提交罚1200港币,二次及以上逾期罚3000港币,未缴税款按年息8.25%计征滞纳金。截至2026年4月该利率无调整。
- 逾期12个月以上的强制除名程序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46条,公司注册处处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未运营或未开展业务的,可发出拟除名通知书,要求公司在3个月内提交运营证明或撤销注册申请。
公司未在期限内回应的,处长将在香港宪报发布第一次公告,公告后3个月无异议的,发布第二次公告,公告期满公司正式除名。需特别注意的是,除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不等同于主动合规注销。
- 除名后的法律后果
对公司主体而言,法人资格正式终止,所有名下资产包括银行账户资金、境内外持有的商标、房产、股权等全部归属于香港政府所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将由董事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52条,债权人可在公司除名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注册,追偿对应债务。
对董事股东而言,被除名公司的董事将被列入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失信名录,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香港公司的董事、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如存在欠税、欺诈、未清偿大额债务,将被香港入境处限制入境,禁止入港期限最长可达3年。
若公司存在未缴清的税款或罚款,税务局可向法院申请传唤董事股东到庭,拒不缴纳的将被列入香港信用黑名单,影响其在香港的所有金融服务申请,包括银行开户、贷款、信用卡办理等。该失信记录同时会同步至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影响其在全球其他CRS成员国的金融活动,规则依据为香港税务局2024年更新的《CRS信息交换实施细则》。
主动合规注销的流程及要求
符合注销条件的香港公司可主动提交撤销注册申请,避免触发强制除名的不利后果。2025-2026年香港公司注册处收取的撤销注册申请费为420港币,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免费,若存在逾期未缴的年审费、罚款、税款需另行补缴,总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主动注销的流程如下:

-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申请,提交材料包括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的决议、最新审计报告(无运营可提交不活跃审计报告)、所有年度税表已提交的证明、无未缴税款/罚款/商业登记证年费的证明。税务局审核周期为2-3个月,无异议的下发《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
-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NDR1表格(撤销注册申请),附上有效期内的《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注册处审核通过后将在香港宪报发布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后3个月无异议的,发布第二次公告,公告期满公司正式注销。整个主动注销周期为6-8个月,截至2026年4月该流程无调整。
- 公司注销完成后,需将所有会计凭证、账簿、交易记录保存至少7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C条,该义务不受公司注销影响,违反者最高可处10万港币罚款。
主动注销与强制除名的差异对比
| 对比维度 |
主动合规注销 |
被强制除名 |
| 程序性质 |
公司主动发起的合规终止程序 |
注册处发起的行政处罚程序 |
| 法人资格终止效力 |
完全终止,无特殊情况无追溯责任 |
强制终止,债权人20年内可申请恢复公司主体 |
| 资产归属 |
清算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 |
全部名下资产归香港政府所有 |
| 董事股东责任 |
注销完成后无额外责任(除法定账簿保存义务) |
需承担未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需补缴所有未缴罚款、税款 |
| 征信影响 |
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 |
董事列入注册处失信名录,限制入港及香港金融服务,失信记录同步至CRS参与国 |
| 同名公司注册权限 |
注销完成1年后可申请注册同名公司 |
5年内不得注册同名公司 |
高频认知误区澄清
实践中存在三类高频认知误区,需特别注意:
“香港公司不运营会自动注销”属于错误认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不存在自动注销程序,不运营也不提交注销申请的,只会触发强制除名程序,面临相应处罚。
“公司被除名后无需承担之前的债务”属于错误认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52条,债权人可在公司除名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注册,向董事股东追偿对应债务。
“不在香港本地居住就无需承担除名后果”属于错误认知。失信记录会同步至所有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董事股东后续办理香港签证、投资、开户等业务均会被限制,若欠税金额较大,香港税务局可通过司法协助向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