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以设立有限合伙,相关规则由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有限合伙条例》(第37章)及配套监管文件明确,2026年1月生效的条例修正案进一步放宽了设立门槛,相关操作指引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官网公开查询验证。
当前香港允许注册两类有限合伙架构,两类架构的核心差异如下:
| 架构类型 | 适用场景 | GP要求 | 信息披露要求 |
|---|---|---|---|
| 普通有限合伙(LP) | 一般跨境投资、家族办公室、创投项目、贸易类合伙业务 | 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非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公司担任GP的,需委任1名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居民作为授权代表 | 仅GP信息需在公司注册处公开披露,有限合伙人(LP)信息无需公开 |
| 有限合伙基金(LPF)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 | 至少1名GP为香港证监会第9类(资产管理)持牌机构,或符合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 | LP信息仅需向香港证监会报备,无需对外公开,需按季度向证监会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有限合伙注册操作指引》,普通有限合伙需至少由1名GP和1名LP组成,GP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LP不得参与合伙日常经营管理,仅可行使合伙协议约定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非管理类权利。
GP可由自然人、香港注册有限公司、海外注册公司担任,自然人GP需年满18岁,无破产记录;公司GP需处于正常存续状态,无未处理的违规记录。
有限合伙的注册地址必须为香港本地商业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作为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需可接收政府、司法机构的官方信函。如注册地址发生变更,需在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请。
香港有限合伙无最低法定出资额要求,出资形式可包括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比例、实缴时间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无强制实缴期限要求。
有限合伙名称需包含“有限合伙”字样,或英文“Limited Partnership”“LP”缩写,不得与已注册的香港公司、其他合伙架构重名,不得包含“银行”“保险”“信托”等受规管词汇,如需使用相关词汇需提前获得对应监管机构的批准。
香港有限合伙办理流程完全公开,所有步骤均可由申请人自行完成,具体流程如下:
有限合伙需在每年注册周年日起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缴纳周年申报费,2025-2026年周年申报费为HK$105,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逾期申报的处罚标准为:逾期42天至3个月罚款HK$870,逾期3个月至6个月罚款HK$1,740,逾期6个月至1年罚款HK$3,480,逾期1年以上罚款HK$6,960,连续2年未提交周年申报表的有限合伙,将被公司注册处列入剔除注册名单,注册被剔除后合伙资产将归香港政府所有。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1月发布的《合伙业务税务指引》,有限合伙本身无需缴纳利得税,实行利润穿透征税机制,利润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至各合伙人后,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对应税款。有限合伙需每年向税务局提交合伙业务利润分配申报表,无需出具审计报告,除非合伙业务从事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持牌活动。
有限合伙发生GP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合伙协议核心条款变更等事项时,需在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变更申请,未按时提交的,每天罚款HK$1,000,累计最高罚款HK$100,000。
根据香港投资推广署2026年发布的《香港合伙架构投资价值报告》,香港有限合伙的核心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是税务优势,利润穿透机制避免双重征税,香港无资本利得税,合伙人如为非香港居民,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利润无需在香港缴纳税款,合伙向非居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无需缴纳预提税,符合跨境投资的税务规划需求。
第二是责任隔离优势,LP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需对合伙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财务投资者参与创投、跨境并购等项目。
第三是信息保密优势,LP的身份信息、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情况均无需对外公开披露,仅GP的基本信息可在公司注册处公开查询,符合家族办公室、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保密性需求。
第四是设立灵活度高,无最低出资额要求,出资形式、实缴期限、利润分配比例、决策机制均可由合伙人自由约定,无强制章程条款限制,可根据项目需求定制合伙规则。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发布的《有限合伙注册常见问题》,市场中存在的典型认知误区包括:
第一类误区是认为香港有限合伙与开曼有限合伙规则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开曼有限合伙无强制持牌要求,而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的GP需为香港证监会持牌机构或符合资格的家族办公室,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亿港元的LPF需按季度向证监会提交投资报告。
第二类误区是认为LP可以参与合伙日常经营管理。根据《有限合伙条例》(第37章)第12条,LP如果参与合伙的日常经营决策,将自动丧失有限责任保护,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类误区是认为香港有限合伙合伙人可申请香港身份。根据香港入境处2026年更新的入境计划规则,仅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符合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的申请资格,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不属于适用范围。
第四类误区是认为香港有限合伙无需进行任何申报。有限合伙即使未开展实际经营,也需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和税务零申报,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被剔除注册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