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股权转让的核心法规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26〕7号),后者对37号文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材料要求做了系统性优化,大幅压缩了审核时限。
37号文股权转让的适用场景包括: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境外投融资过程中发生的SPV股权对外转让、境内权益对应的SPV股权转让、返程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37号文登记变更、SPV上市后原始股减持涉及的登记变更等,所有涉及境内居民持有的境外SPV股权权属变动的交易,均需按要求完成37号文股权转让的相关登记流程。
办理37号文股权转让需首先满足四项基础合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外汇局直接驳回。一是原有37号文登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未被列入外汇监管异常名录,不存在未结清的违规处罚记录。二是股权转让交易具备真实合理的商业实质,不存在为转移资产、逃避纳税而构造的虚假交易。三是交易对价符合公允定价原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发布的《跨境股权转让公允定价指引》,定价偏差不得超过独立第三方评估值的15%,否则需要提交专项说明材料。四是交易双方不存在违反跨境外汇管理规定的历史记录,转让方需证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包括正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双方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境内居民提供身份证,境外主体提供注册证明文件)、SPV最新的注册登记证明、原有37号文登记凭证、返程投资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证明(若交易涉及返程投资企业股权变动)。
包括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股权评估报告、交易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计划、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其中评估报告需符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5年12月发布的《跨境资产评估执业规范》要求,评估基准日需与交易签署日的间隔不超过6个月。
若转让方为多名境内居民,需提供所有转让方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指定其中一名主体作为代表办理相关手续;若交易涉及境外税费缴纳,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费核算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若交易涉及SPV董事、监事变更,需额外提交SPV的股东决议、董事任命文件等材料。
| 办理渠道 | 办理周期(2025-2026年) | 费用范围(2025-2026年) | 官方来源 |
|---|---|---|---|
| 线上数字外管平台自主申报 | 7-12个工作日 | 0-300元(仅工本费,部分地区免工本费)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外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公示》 |
| 线下外汇局窗口申报 | 10-18个工作日 | 0-500元(仅工本费,部分地区免工本费)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外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公示》 |
以上为2025-2026年的大致范围,具体费用及周期以各地外汇局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实践中若涉及复杂的跨境交易结构、需要补充多轮材料的,办理周期可能延长至30个工作日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办理37号文股权转让登记的,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若存在逃汇、套汇等情节,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3月发布的《境外投融资登记异常名录管理办法》,37号文股权转让发生后超过180天未办理登记变更的,原有37号文登记将被列为异常状态,申请主体将无法办理任何后续境外投融资相关的外汇业务,直至完成补登记并缴纳相应罚款后才可恢复正常状态。
若37号文登记对应的SPV注册于开曼群岛,需额外提交开曼公司注册处2026年最新出具的股东名册变更证明、SPV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文件,依据是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发布的《境外股东权益变更申报规则》,所有境外出具的文件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认证,认证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文件需要重新办理认证。
若SPV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最新周年申报表、香港税务局出具的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凭证,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2025年11月发布的《跨境股权转让印花税征管指引》,2025-2026年香港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为转让对价的0.26%,征收标准以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若SPV注册于新加坡,需提交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出具的最新商业注册信息、ACRA系统的股权转让通知回执,依据是新加坡ACRA2026年2月发布的《境外持股实体权益变更申报要求》,股权转让完成后需在14天内完成ACRA系统的信息更新,否则将面临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该罚款记录将影响后续37号文相关业务的审核。
根据外汇局2026年公开的37号文业务咨询问答,首个常见误区为“37号文股权转让仅需在境外完成股权变更即可,无需办理境内登记”。根据37号文及2026年汇发7号文要求,境内居民持有SPV的股权发生任何变动,均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天内办理境内外汇登记变更,否则将触发合规风险,影响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办理。
第二个常见误区为“股权转让对价可以随意约定,无需符合公允定价”。根据202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境股权转让公允定价指引》,交易对价需与独立第三方评估值偏差不超过15%,否则将无法通过审核,若存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情况,外汇局可要求调整对价或提交专项说明,说明定价偏差的合理原因。
第三个常见误区为“境内自然人转让SPV股权获得的收益无需在境内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版)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股权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