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6年2月正式发布的修订版《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第3条规定,香港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注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该类主体属于香港法定商事主体类型之一,具备独立的商事登记资格。香港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得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关规则与国际通用的有限合伙制度完全接轨。
香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总数无法定上限,最少需包含1名普通合伙人与1名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为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或已完成香港商事登记的法人实体,无香港居民身份强制要求;有限合伙人可为全球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无身份、属地限制。若普通合伙人仅为1名自然人,则该自然人不得同时担任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更新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条例》(第622章)第12条规定,香港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位于香港境内的商用注册地址,不得使用住宅地址作为注册地址,该地址需可正常接收香港政府部门发送的各类公函。同时,合伙企业必须指定1名符合资质的获授权代表,该代表可为香港通常居住的年满18周岁自然人,或已获得香港TCSP(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合法机构,负责对接政府部门的合规核查工作。
香港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合伙”或英文“Limited Partnership”字样,不得与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其他商事主体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不得包含可能误导公众的敏感词汇。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实缴期限均可由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自行约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无强制实缴要求,出资币种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香港有限合伙企业需在每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42天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申报合伙人、注册地址、获授权代表等信息的变动情况。2025-2026年度周年申报表的官方费用为105港币,逾期申报将产生分级罚款:逾期42天至3个月罚款1050港币,逾期3个月至6个月罚款2100港币,逾期6个月至12个月罚款4200港币,逾期超过12个月罚款8400港币,罚款标准来源于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更新的《周年申报逾期罚款准则》。同时,合伙企业需在商业登记证到期前1个月内更换新的商业登记证,逾期未更换的将面临最高5000港币的罚款及检控风险。
根据香港税务局(ird.gov.hk)2026年3月发布的《合伙业务税务指引》第4.1条规定,香港有限合伙企业采用穿透征税规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利得税,合伙企业的年度应评税利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直接划归至各合伙人名下,由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对应税款。若合伙人为香港居民自然人或法人,需按照对应主体的利得税或薪俸税税率申报;若合伙人为非香港居民,且利润来源于香港境外的,可按规定申请离岸收入豁免。合伙企业无需单独出具审计报告,仅需留存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7年。
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有限合伙人可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17条规定,若有限合伙人实质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其参与经营期间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常见误区为认为香港有限合伙企业无需进行任何年度申报,实际上周年申报及商业登记证更换为法定强制义务,逾期将面临罚款甚至主体被注销的风险。此外,并非所有香港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均可享受免税待遇,只有符合香港税务局规定的离岸收入豁免条件的利润,方可免缴利得税。
| 对比维度 | 香港有限合伙企业 | 香港私人有限公司 | 开曼有限合伙企业 |
|---|---|---|---|
| 责任承担 | GP无限连带责任,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GP无限连带责任,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 税务规则 | 穿透征税,企业层面无利得税 | 企业层面缴纳利得税,税率为8.25%-16.5% | 非开曼本地收入无企业税,仅需缴纳少量年费 |
| 设立周期 | 5-7个工作日 | 3-5个工作日 | 10-15个工作日 |
| 信息透明度 | 合伙人信息需提交注册处,公众可查询基本登记信息 | 股东、董事信息公开可查 | LP信息无需公开登记,保密性更强 |
| 适用场景 | 私募股权投资、跨境持股、联合创业 | 实体经营、跨境贸易 | 境外上市架构、大型美元基金 |
相比其他商事主体类型,香港有限合伙企业兼具设立流程简便、税务成本低、架构灵活的优势,适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资产持股平台、家族财富管理架构、多合伙人联合创业项目等场景使用,尤其适合有跨境业务布局需求的企业主及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