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的本地法团注册核心法定文件,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6年1月18日发布的《2026年公司注册表格修订说明》,所有在港申请成立法团的主体,均需提交对应类别的法团成立表格,否则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当前香港法团成立表格按适用主体分为四个类别:NNC1表格适用于本地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占所有注册申请的95%以上;NNC1B表格适用于本地公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NNC1G表格适用于本地担保有限公司注册;NNC3表格适用于非香港公司在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注册申请。不同类别的表格字段设置存在差异,申请人需根据拟注册的法团类型选择对应表格,不得混用。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7条,法团成立表格的法定效力等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凭证,表格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将被纳入香港公司登记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查询,任何人可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册系统获取相关信息。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法团成立表格填报指引》,所有类别的法团成立表格均需填报以下核心字段,遗漏任一字段将导致申请被直接驳回:
一是公司名称,需同时填报英文名称、中文名称(可选),名称需符合《公司条例》第102条的禁用规则,不得与已登记公司名称重名,不得包含“银行”“保险”“信托”等受监管行业字样除非已获得对应监管牌照,名称需先通过注册处“注册易”系统的预先查核。
二是注册办事处地址,必须为香港本地实际物理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或虚拟地址,需提供地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以及地址所有人出具的使用同意书,2026年新规要求地址需提供最近3个月的水电费单或物业管理费单作为地址佐证材料。
三是核心人员信息,包括发起人、董事、公司秘书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住址证明,其中董事需至少1名自然人,无国籍限制,年满18周岁,未被法院判处取消董事资格;公司秘书若为自然人需常居香港,若为机构需持有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TCSP牌照)。
四是股本与股份信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股本为1港元,无上限,需明确每股面值、已发行股份总数、股份分配明细,2026年新规取消了股本印花税的征收,仅需按股本规模缴纳注册费。
五是成立目的,可仅填报主要经营类别,无需列明所有经营范围,若涉及受监管行业需附上监管机构出具的前置审批文件。
六是声明字段,需由所有发起人、首任董事共同签署,确认填报信息真实无误,知晓相关法律责任。
提交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时,需同步上传以下配套材料,所有副本材料需由香港持牌律师、注册会计师或国际公证人核证为真实副本,核证文件需注明核证人资质编号、核证日期:
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的提交分为电子申请和纸质申请两种渠道,2026年注册处优先鼓励电子申请,电子申请的审核周期更短,通过率更高,具体流程如下: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5年11月发布的《2026年度公司注册收费表》、香港税务局2025年12月发布的《2026年度商业登记收费公告》,2025-2026年提交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的相关费用如下,所有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申请类型 | 注册费(股本100万港元及以下) | 2026年度商业登记证费 | 平均审核周期 |
|---|---|---|---|
| 电子申请 | 1720港元 | 250港元 | 1-3个工作日 |
| 纸质申请 | 1720港元 | 250港元 | 5-7个工作日 |
| 股本超过100万港元 | 每超出1000港元股本加收1.5港元,无上限 | 250港元 | 同对应申请类型周期 |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注册申请被驳回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已缴纳的注册费及商业登记证费不予退还,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注册处相关规则,提交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过程中的各类违规情形将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是填报错误或材料缺失,注册处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要求在14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修改填报信息,逾期未补正的申请将被直接驳回,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是提交虚假信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条,任何人在法团成立表格中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伪造材料,即属刑事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2年,同时相关人员将被列入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发起人。
三是公司成立后发现表格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NNC2表格申请信息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公司及每名责任人每日可处罚款200港元,累计罚款最高可达10万港元。
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对香港公司法团成立表格的相关规则存在认知误区,需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经营范围可随意填报。2026年新规虽简化了经营范围的填报要求,但若涉及金融、保险、信托、电信、医疗等受监管行业,必须先获得对应监管机构的前置审批牌照,否则注册申请将被驳回,即便侥幸通过注册,后续开展相关业务也将面临监管处罚。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注册地址可使用邮政信箱。根据《公司条例》第658条,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必须为实际物理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或虚拟地址,若注册处核查发现地址不实,将直接驳回注册申请,公司成立后地址变更为邮政信箱的,最高可处罚款1万港元。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低于纸质申请。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1月发布的《电子注册服务规则》,电子提交的法团成立表格与纸质表格具有完全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申请的审核速度更快,且支持在线查询进度,更适合跨境申请人使用。
第四个误区是认为非香港居民无法提交申请。香港《公司条例》对发起人、董事的国籍无任何限制,非香港居民只要符合年满18周岁、未被取消董事资格的要求,即可作为发起人提交注册申请,仅需确保公司秘书符合常居香港或持有TCSP牌照的要求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