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是指经我国司法部考核认定,具备香港执业公证人资格,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事实、文书及行为进行公证,出具的公证文书经规定程序转递后可在内地具备法定效力的专业人员,相关资质管理规则依据2026年1月我国司法部正式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2026修订)》制定。
根据上述法规,委托公证人需满足的核心条件包括:具备香港律政司认可的香港执业公证人资格且连续执业满5年;无违反香港及内地法律法规的执业记录;熟悉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及公证文书使用要求;通过司法部组织的专项考核并签署执业承诺书。委托公证人资质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需向司法部提交续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执业,2026年首批通过续期考核的委托公证人名单已在司法部官网公开公示。
实践中,仅在司法部公开公示名单范围内的香港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方可进入后续转递程序,非名单范围内的香港公证人出具的文书不具备内地认可的法律效力。
| 对比维度 |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 | 普通香港公证人 |
|---|---|---|
| 资质授予机构 | 我国司法部 | 香港律政司 |
| 文书效力范围 | 经转递后可在内地全境认可,可用于诉讼、行政审批、商业登记等全场景 | 仅在香港本地及海牙公约成员国/地区有效,无法直接在内地使用 |
| 法定办理程序 | 公证完成后需提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 无需转递,公证人签署后即可生效 |
| 业务覆盖范围 | 可办理所有涉及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公证业务 | 仅可办理不涉及内地使用的公证业务 |
根据2026年2月香港律政司联合司法部发布的《委托公证人业务范围指引》,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可承接的业务分为个人类与企业类两大范畴。
个人类业务主要包括:香港居民身份、国籍、婚姻状况、学历、职业资格、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授权等涉及个人身份及财产权利的文书公证;内地居民在香港发生的行为、取得的文书的公证,比如香港出生证明、香港死亡证明、香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企业类业务主要包括: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企业主体及经营相关文书的公证;香港其他商事主体(比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社团组织)的相关文书公证。
需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内地刑事诉讼程序的文书、违反内地公序良俗的文书、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文书,不在委托公证人可承接的业务范围内,相关申请将被直接驳回。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业务办理流程需严格遵循司法部2026年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具体步骤如下: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根据申请主体不同分为两类,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供核验,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交经香港相关部门认证的副本。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香港居民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需提供港澳通行证或内地居民身份证);待公证文书的原件或符合要求的电子版本;文书使用地部门要求的补充证明材料,比如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
香港公司最新版注册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原件;最近12个月内的周年申报表原件(来源: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2026年2月更新的核验要求);与公证事项对应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决议原件;公司授权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待公证的文书原件或经公司董事签署确认的电子版本。
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场提交材料,可委托他人持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授权文件需经公证人初步核验真实性。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市场化调节机制,2025-2026年的收费范围依据香港律政司2025年12月发布的《委托公证人服务收费指引》制定,具体如下:
个人类公证业务每份收费区间为1500-3500港币,涉及复杂财产类的公证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30%;企业类公证业务每份收费区间为3000-12000港币,涉及多份关联文书公证的可享受批量优惠;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费每份区间为800-1500港币,所有收费均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办理周期方面,根据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2026年1月公开的办事指南,普通件办理周期为3-7个工作日,涉及复杂核验的业务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申请人有合理加急需求的,可申请加急办理,加急件办理周期为1-3个工作日,加急费用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50%。
公证文书的有效期根据公证事项不同有所区别,涉及身份关系的公证有效期为3个月,涉及商事交易的公证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文书需重新办理公证及转递手续。
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对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业务存在认知偏差,可能导致公证文书无效或面临合规风险。
第一个常见误区为认为所有香港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均可在内地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的文书,方可在内地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香港公证文书不具备法定效力,会被内地相关部门直接退回。
第二个常见误区为无需提前确认使用地要求直接申请公证。不同内地地区、不同经办部门对公证文书的内容要求存在差异,比如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香港公司公证文书需包含最近3年的周年申报表信息,若未提前确认直接办理,可能导致文书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办理,产生额外的时间及费用成本。
第三个常见误区为提供虚假材料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根据司法部2026年修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证的,公证人有权直接拒绝办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两地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申请人将被纳入委托公证服务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委托公证服务;若使用虚假公证文书在内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第四个常见误区为公证文书可长期有效。如前文所述,公证文书存在固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文书不得继续使用,申请人需根据自身使用需求合理安排办理时间,避免因文书过期影响相关业务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