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主在聘用18至65岁的合资格雇员时,需要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 Cap. 485)向认可受托人缴纳强积金。相关要求适用于注册地为香港的公司及在香港从事实质业务活动的境外公司实体。强积金属于法定雇主责任,流程和金额以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公布为准。
企业需要在雇员连续受雇60天后为其办理强积金登记;自2026年执行的版本仍适用“雇主5%+雇员5%”的基本供款比例,计算基础为雇员的“有关入息”。有关入息包含工资、佣金、每月津贴、加班费、年终花红等,以MPFA更新的范围为准。
• 月薪上限通常设为30,000港元左右,供款金额以MPFA官方公布为准。
• 月入息低于7,100港元的雇员需记录入息,但雇员无需供款,雇主部分仍需缴纳。
• 非香港永久居民及外籍员工,只要在港受雇并满足法定条件,同样纳入强积金制度。法律依据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7条。
供款计算规则由MPFA设定,并以雇员“有关入息”为核心:
• 包含:工资、佣金、差饷津贴、加班费、酬金、花红。
• 不包含: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一次性奖励性费用(具体以MPFA解释为准)。
供款计算示例(以官方最近公布的上下限为基础,示例不具法律效力)
• 月入息=20,000港元

• 雇主必须在法例规定的期限内缴费,否则可能产生附加费,最高可达欠缴金额的5%,由MPFA法定征收。
• 未能按时为雇员登记或故意隐瞒雇佣关系,属于违反Cap. 485条例行为。
• 所有供款记录必须保存至少7年,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保存要求执行。
• 雇员不得被要求放弃强积金权利,不可与雇主协议“免供款”,否则雇委员工具有投诉权。
• 外籍雇员如持工作签证且受香港雇佣条例约束,即符合强积金适用范围;短期访客或非雇员角色不在内。
香港立法设计强积金的目的在于为劳动者建立退休储蓄体系,其结构对企业管理形成若干实际影响:
• 企业需将强积金纳入薪酬成本考虑,并在预算中体现长期负担。
• 强积金记录影响企业在处理员工离职时的数据管理,例如离职日期、最后工资周期、结算方式等。
• DIS(默认投资策略)可在未选基金情况下减少雇主的行政风险,因其由法例直接触发,不需雇主判断。
• 部分行业常见短期临时工,雇主仍需依照“60日规则”评估,并提前规划用于记录工作日与工时。
跨境电商、外资企业或在多地运营的集团公司在香港用工时,需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在香港形成。
• 若员工在其他国家雇佣并未在香港形成劳动合同,且工资非由香港实体支付,则一般不触发香港强积金要求。
• 若员工虽身在海外,但与香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受香港《雇佣条例》约束,根据MPFA指引,该员工应纳入强积金计划。
• 多地薪酬分摊的情况需明确工资支付来源。强积金额度以实际向雇员支付的“有关入息”为准。
基于香港官方法规要求,企业在制度化管理方面需要考虑以下结构:
• 设立专人或使用外部会计服务负责强积金的月度计算与申报。
• 将入职流程标准化,将强积金登记纳入入职文件包。
• 在薪资系统中设置自动计算模块,确保供款不漏算、不误算。
• 定期从MPFA订阅最新公告,强积金计划受托人名单、供款上下限会定期更新。
• 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供款时间、金额、雇员状态一致。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Cap. 485),由香港律政司电子法例库提供。
• 《强积金(一般)规例》及相关附属法规,可于香港电子法例(e‑Legislation)查阅。
• MPFA 官方网站提供雇主指引、供款计算工具、受托人名册等。
• 香港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资料用于确认公司的注册状态与雇佣关系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