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收购国外公司的条件分为香港本地合规要求、标的所属国监管要求两类,所有操作需符合两地现行生效法规,未满足合规要求的收购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还可能触发两地行政罚款。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1月更新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主体需满足存续合规要求,即香港公司无未结清的行政处罚、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盘程序,最近1个财年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2025年1月修订版,收购对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的,需经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即持有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相关决议文件需在15日内提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存档,2025-2026年存档费用为140港元/份,以cr.gov.hk最新公布为准,逾期未交的按条例规定处每日200港元罚款。
| 标的所属地区 | 监管机构 | 核心准入要求 | 最新政策依据 | | --- | --- | --- | --- | | 美国 | CFIUS、IRS | 标的涉及半导体、生物科技、基础设施等敏感行业的,需提前提交外资安全审查 | 2025年12月美国财政部更新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实施细则 | | 新加坡 | ACRA | 收购标的股权比例超过30%的,需触发强制要约程序 | 截至2026年4月,新加坡ACRA执行2024年版《收购及合并守则》,后续调整以acra.gov.sg通知为准 | | 欧盟 | 欧委会贸易总司 | 收购标的全球年营业额超过10亿欧元的,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 | 2024年10月生效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修订版 | | 开曼群岛 | 开曼公司注册处 | 无行业准入限制,收购需经标的公司股东特别决议通过 | 2025年9月开曼群岛更新的《公司法》 | 实践中,若标的所在国与中国内地未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香港公司可申请适用香港与当地签署的相关协定,享受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具体要求可参考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2024年9月发布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指引》。

根据香港金管局2025年2月发布的《跨境支付反洗钱指引》,香港公司虽无外汇管制,但单笔超过5000万港元的跨境并购支付,需向开户银行提交收购协议、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完成反洗钱核查后方可划转,2025-2026年申报门槛以hkma.gov.hk最新公布为准。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4年8月更新的《利得税申报指引》,收购产生的商誉、无形资产摊销需按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申报需在收购完成后首个财年的利得税申报中提交,未如实申报的最高可处应缴税款3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