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务部、国家发改委2026年1月联合修订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6年第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26年第2号),自然人海外ODI备案申请是指中国境内自然人以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前,需向主管部门履行的备案申报手续,仅针对非敏感类国家(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敏感类项目需履行核准程序。
该备案的适用范围包括自然人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权、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实体(SPV)投资实体项目、并购境外企业资产、参与境外项目股权投资等所有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境外资产权益配置行为,个人境外旅游、留学、探亲、劳务输出等消费类或非投资类支出不属于备案范畴。
申请人需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无危害国家利益的前科,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2月发布的《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投资资金不得为借贷资金、非法募集资金、未纳税所得资金,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佐证资金合法性。
可走备案程序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目的地未被列入中国商务部2026年版《境外投资敏感国家(地区)名录》,该名录覆盖未与中国建交国家、战乱国家、受联合国或中国单边制裁的国家;二是投资行业未被列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26年版)》,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赌博、色情、高耗能高污染类产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需按规定履行核准程序,未通过核准的不得开展投资。
根据商务部政务服务平台2026年3月更新的自然人境外投资备案申报指南,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费用方面,根据发改委、商务部2026年2月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自然人海外ODI备案申请无官方行政收费,仅部分第三方服务类费用需申请人自行承担:2025-2026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大致范围为1.5万元-8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复杂度确定,以服务提供方最新报价为准;涉及投资协议、外文材料公证认证的,2025-2026年费用大致范围为2000元-1万元人民币,以公证机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所有费用均无强制标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办理周期方面,根据商务部2026年1月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非大额、非特殊类项目从提交完整材料到获得备案证书的法定周期为15-2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特殊项目延伸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该周期。实践中多数项目的实际办理周期为20-30个工作日,涉及多层架构、多属地投资的项目周期可能适当延长,以主管部门实际审核进度为准。
| 投资属地 | 特殊要求 | 政策来源 |
|---|---|---|
| 香港 | 需额外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拟投资公司名称查册证明,投资涉及金融、地产行业的需额外提交香港金管局、地政总署的相关合规说明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处cr.gov.hk 2026年1月更新的《内地自然人投资香港企业合规指引》 |
| 新加坡 | 需提供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出具的拟投资实体注册信息,投资涉及公众利益行业的需提前获得新加坡主管部门的准入许可 | 新加坡ACRA官网2026年2月发布的《外国自然人投资新加坡企业申报指南》 |
| 美国 | 投资涉及高科技、军工、基础设施等行业的,需额外提交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安全审查申报证明材料 | 美国财政部CFIUS官网2026年1月更新的《外国投资申报规则》 |
| 欧盟 | 投资涉及能源、电信、交通等关键基础设施的,需符合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的相关要求,提供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的准入意见 | 欧盟官方公报2026年3月修订的《欧盟外资审查框架实施细则》 |
| 开曼群岛 | 拟通过开曼SPV进行返程投资或多层架构投资的,需额外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完整投资架构图及底层资产情况 |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发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实施指引(修订版)》 |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6年第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擅自开展境外投资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实施项目,处投资金额1%-5%的罚款,相关信息纳入个人公共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开展任何境外投资活动,外汇管理部门将限制其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及收益汇回。涉及敏感类项目未履行核准程序的,处投资金额5%-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个误区为“小额境外投资无需备案”,根据发改委2026年2月发布的政策解读,除个人境外旅游、留学、探亲等消费类支出外,所有以获得境外资产权益为目的的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ODI备案程序,不存在小额豁免的规定。
第二个误区为“通过第三方代持境外股权无需备案”,根据商务部2026年3月发布的合规指引,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通过代持、信托等方式间接持有境外资产权益,实际投资人均需履行ODI备案程序,代持协议不能豁免实际控制人的合规申报义务。
第三个误区为“已经在境外完成投资的无需补备案”,根据外汇管理局2026年2月发布的指引,2018年之后未备案擅自完成的境外投资,需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备案,未主动补备案的,一经核查将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补备案需额外提供投资已经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说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