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股东名册查询的法定规则由韩国法院登记处统一制定,根据2026年1月该机构正式发布的《商事登记信息公开运营准则》,韩国境内注册的株式会社、有限会社、合资会社等商事主体的股东名册属于法定公开登记信息范畴,查询主体需符合对应资格要求,按法定流程提交申请。
韩国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开信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无条件公开信息,包括株式会社持股3%及以上股东的姓名/主体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完成时间,有限会社全部股东的上述基础信息也属于无条件公开范围;第二类为限制公开信息,包括股东的个人住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信息、持股不足1%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信息,该类信息仅特定主体可申请查询。根据2026年修订的韩国《商法》相关条款,持股不足1%的自然人股东可向登记处提交隐名申请,申请通过后其姓名将不在公开查询结果中显示,仅公示对应持股比例的出资额信息。
所有通过韩国公司股东名册查询获取的信息,仅可用于申请时明确说明的合法用途,包括商业尽职调查、诉讼举证、债权追偿等,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2025年12月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罚则,违规泄露、转售查询获取的股东个人信息的主体,最高可处1亿韩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韩国法院登记处2026年1月发布的《商事登记查询申请资格指引》,韩国公司股东名册查询的申请主体分为三类,不同类别对应不同的查询权限:
第一类为公共权力机构,包括韩国税务机关、检察系统、各级法院及其他法定监管机构,该类主体可不受限制查询所有公司的完整股东名册信息,无需说明查询理由。
第二类为公司内部主体,包括目标公司本身、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董事、监事,该类主体可查询公司完整的股东名册,包括限制公开的所有信息,无需额外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第三类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已达成合作意向的交易方、涉及相关诉讼的当事人,该类主体仅可查询与自身利害关系相关的股东信息,申请时需提交对应利害关系证明材料。普通社会公众仅可查询无条件公开的股东基础信息,无需提交额外证明。
自然人申请人仅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或韩国居留证扫描件,企业申请人仅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无需说明查询理由,即可申请查询目标公司无条件公开的股东基础信息。
股东申请需同时提供持股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董事、监事申请需同时提供登记处公示的任职证明文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司申请需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主体申请可查询包括限制公开信息在内的完整股东名册。
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的《利害关系说明函》,明确说明查询用途及所需查询的信息范围,同时提交对应证明材料:商业合作方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已生效的交易合同;债权人需提供借条、法院出具的债权确认文书;诉讼当事人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所有非韩语材料需提供经韩国公证机构认证的韩语翻译件。
部分申请人对韩国公司股东名册查询规则存在认知偏差,实践中较常见的误区包括:第一类误区认为所有股东信息都可公开查询,实际上持股不足1%的自然人股东可申请隐名,其姓名不会出现在公开查询结果中,股东的个人联系方式、住址等隐私信息也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
第二类误区认为查询结果可以任意使用,根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6年最新实施规则,查询获取的股东信息仅可用于申请时明确说明的用途,未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售,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第三类误区认为海外主体无法申请查询,实际上韩国法院登记处的线上查询系统支持海外申请人注册登录,非韩国居民或海外企业只要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份证明和利害关系证明,即可正常提交查询申请,没有主体国籍或注册地限制。
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逾期的,申请将被自动驳回,已缴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申请人可重新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查询的,根据2026年修订的韩国《商事登记法》相关条款,将被处最高5000万韩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同类查询申请。
申请人违规使用查询获取的股东信息的,除需承担《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若给股东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股东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司法辖区 | 信息公开范围 | 申请资格要求 | 查询费用(2025-2026年) |
|---|---|---|---|
| 韩国 | 持股3%以上股东基础信息公开,1%以下自然人股东可申请隐名 | 普通公众可查公开信息,利害关系人可查限制信息 | 1000-5000韩元/份,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香港 | 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全公开,联系方式仅公司注册处留存 | 普通公众付费即可查询全部公开信息 | 17-28港币/份,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新加坡 | 股东基础信息公开,个人住址仅特定主体可查 | 普通公众可查公开信息,利害关系人需申请权限 | 5-15新元/份,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上述各司法辖区的规则差异来源为:韩国法院登记处2026年1月《商事登记信息公开运营准则》、香港公司注册处2026年2月《商事登记查询服务收费标准》、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2025年12月《企业信息公开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