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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扣款规则及企业实操合规指引

作者:港通咨询顾问
文章更新时间:2026-10-23 09:10:57
浏览数:2次

一、强积金扣款适用主体与豁免范围

香港强积金扣款规则是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下,雇主与雇员履行法定供款责任的核心执行标准,依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1月修订发布的《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执行,覆盖所有在香港辖区内开展雇佣活动的主体。

1.1 法定适用主体

所有聘用年满18岁、未满65岁雇员的香港注册企业、在港开展经营活动的离岸公司、本地个体经营主体,均需为符合条件的雇员登记强积金计划并按规则扣款缴费。其中雇员范围包括全职雇员、兼职雇员、短期合约雇员,无论雇员是否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要雇佣合约的主要履行地在香港,且连续受雇时长超过60天,均纳入强制供款范围。

1.2 豁免供款的情形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5年12月发布的《强积金供款豁免范畴指引》,以下主体无需参与强积金供款:一是家务雇员;二是自雇人士年度收入低于2025-2026财年规定的7.1万港币阈值(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三是受雇于海外雇主、在港停留时长不超过13个月的海外派驻人员;四是已参与其他法定退休计划的公务员、认可行业退休计划成员。

二、强积金扣款基数与费率标准

2.1 缴费基数核算规则

2025-2026财年强积金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香港积金局每年调整公布,当前月度收入下限为7100港币、上限为30000港币,来源为香港积金局2025年12月发布的《强积金年度缴费参数调整公告》,后续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纳入缴费基数的收入范畴包括雇员的基本工资、佣金、绩效奖金、年终花红、固定津贴(如房屋津贴、膳食津贴),不纳入范畴的收入包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出差实报实销补贴、工伤补偿款项。若雇员月度收入低于7100港币,雇员无需承担个人缴费部分,雇主仍需按雇员收入的5%缴纳雇主部分;若雇员月度收入高于30000港币,双方均仅需按30000港币的5%缴纳,超出部分无需计入供款基数。

2.2 不同雇佣形态的扣款标准差异

雇佣形态雇主缴费责任雇员/自雇人士缴费责任申报周期
全职雇员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收入低于下限可豁免)与工资发放周期同步,通常为月度
兼职雇员按实际结算劳动报酬的5%缴纳按实际结算劳动报酬的5%缴纳(单次收入低于7100港币可豁免)按报酬结算周期,可月度合并申报
自雇人士无雇主缴费责任按年度收入的5%缴纳,收入低于年度下限可豁免年度申报

三、强积金扣款操作流程

强积金扣款及缴款流程需严格遵循香港积金局规定的时限要求,雇主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登记、核算、缴款、告知的全流程责任,香港强积金缴费流程核心步骤如下:

  1. 雇员入职登记:雇主需在雇员入职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雇员选择并登记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所需香港强积金申报材料包括雇员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副本、雇佣合约副本、雇员供款意愿确认书(仅适用于自愿额外供款场景)。
  2. 月度供款核算:每个工资结算周期结束后,雇主需按规则核算当期雇员应缴的强积金金额,从雇员当期税前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同时核算雇主应承担的供款部分。若存在雇员自愿额外供款的情形,需额外扣除约定的自愿供款金额。
  3. 限期缴款:雇主需在供款周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雇主承担部分与雇员扣除部分的总金额,一并缴纳至所选强积金计划的受托机构账户。缴款时需同步提交当期供款清单,列明所有雇员的缴费基数、个人及雇主供款金额。
  4. 供款记录告知:雇主需在缴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雇员提供当期强积金供款凭证,注明当期个人及雇主的供款金额。强积金受托机构每年会向所有计划成员发送年度供款对账单,供成员核对缴费记录。

香港强积金办理周期通常为月度循环,新雇员登记的处理时限为受托机构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款到账后2个工作日内会记入雇员的强积金个人账户。

四、强积金扣款的税务抵扣规则

根据香港税务局2026年2月发布的《薪俸税及利得税抵扣项目指引》,强积金供款可享受税务抵扣优惠,具体规则如下:

企业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强积金法定供款部分,可全额作为企业营业支出,在申报香港利得税时进行税前抵扣,无抵扣上限,但自愿额外供款部分不得纳入抵扣范畴。

个人端:雇员缴纳的强积金法定供款部分,可在申报香港薪俸税时进行税前抵扣,2025-2026财年的年度抵扣上限为18000港币/人(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自愿额外供款部分可参与合资格延期年金保单及强积金自愿供款的额外税务抵扣,年度上限同为60000港币/人。

五、逾期扣款及缴款的合规后果

根据香港积金局2026年1月更新的《强积金违规处罚执行规则》,雇主未按规则扣款、未按时缴款的,将面临阶梯式处罚:

逾期未满30天的,需补缴欠缴的供款金额,同时缴纳欠缴金额5%的附加费;逾期满30天但未满180天的,需补缴欠缴金额,同时缴纳欠缴金额10%的附加费,积金局会向雇主发出书面警告;逾期满180天的,需缴纳欠缴金额20%的附加费,同时积金局可向法院提起公诉,雇主相关责任人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若雇主存在故意从雇员工资中扣除雇主应承担的供款部分、伪造供款记录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核实,最高可被判处罚款30万港币及监禁12个月,同时需向雇员赔偿相应的损失及利息。

六、常见认知误区与实操注意事项

实践中多数强积金违规场景均来自企业对规则的认知偏差,需特别注意以下常见误区:

一是试用期无需缴纳强积金。根据《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雇员供款责任从入职首日起计算,试用期属于雇佣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只要雇员符合供款主体要求,试用期内同样需要按规则扣款缴款,不得延后至试用期结束后补缴。

二是跨境雇员在港停留不满183天无需供款。该认知混淆了薪俸税缴纳要求与强积金供款要求,只要雇员的雇佣合约主要履行地在香港,且连续受雇时长超过60天,无论其是否符合香港薪俸税的免税条件,均需按规则缴纳强积金。

三是强积金供款可全部由雇员承担。法规明确规定雇主需承担法定供款部分的缴费责任,不得通过约定从雇员工资中扣除雇主应缴的5%部分,此类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一经举报雇主需承担全部违规责任。

四是兼职雇员无需缴纳强积金。只要兼职雇员连续受雇时长超过60天,且月度劳动报酬高于供款基数下限,雇主同样需要为其登记强积金计划并按规则扣款缴款,不得因雇佣形态为兼职而豁免供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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