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税务局(IRD)2024年11月修订的《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条规定,2025/26课税年度起,香港企业所得税(利得税)亏损可以按规则结转补亏,抵扣未来纳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截至2026年4月,该政策无最新调整,所有规则均基于香港税务局2024年11月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2号(修订本)》及2025年12月更新的利得税申报手册制定,后续调整以香港税务局官方通知为准。香港企业所得税亏损补亏规则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注册、且有来源于香港应税业务所得的企业实体。
香港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无时间限制,可逐年抵扣直至亏损全额清零,单一年度抵扣无比例上限。亏损仅可向后结转抵扣未来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不可向前追溯抵扣过往年度的已缴税款。 亏损需同时满足三个认定条件:其一,亏损产生自企业在香港运营的应税业务,离岸免税业务产生的亏损不可抵扣在岸应税利润;其二,亏损为扣除所有不可抵扣支出后的净额,资本性支出、行政罚款、非公益类捐赠等支出需从亏损计算基数中剔除;其三,亏损所属业务与后续产生利润的业务为同一类业务,跨业务类别的亏损不可交叉抵扣。

| 企业主体类型 | 亏损结转期限 | 可抵扣范围 | 特殊合规要求 |
|---|---|---|---|
| 独立应税实体(有限公司、独资企业) | 无限期 | 本企业同一应税业务的未来应评税利润 | 亏损需全部产生自香港本地应税业务,非应税业务亏损不可抵扣 |
| 合伙企业 | 无限期 | 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分配的亏损,抵扣合伙人自身的应评税利润 | 亏损仅可分配给香港应税居民合伙人,非香港居民合伙人不可用该亏损抵扣其香港以外所得 |
| 同一集团关联企业 | 无限期 | 同一集团内其他香港居民企业的同期应评税利润 | 集团内持股比例需达75%以上,所有参与主体均为香港居民纳税人,亏损与利润均来自香港应税业务 |
部分企业存在亏损可无条件跨业务抵扣的认知误区,根据《税务条例》第19C条规定,若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变更,变更前业务产生的亏损不可抵扣变更后新业务的应评税利润,实质性变更的判定标准以税务局发布的行业分类指引为准。 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若税务局认定变更的主要目的为获取亏损抵扣利益,可根据《税务条例》第61A条一般反避税条款,拒绝该亏损的结转抵扣资格。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亏损的企业,逾期超过12个月的,税务局有权不予认可该笔亏损的抵扣资格,2025-2026年逾期申报罚款区间为1000港元至10万港元,数据来源于香港税务局2025年12月发布的《税务罚款处罚标准指引》,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企业所得税亏损补亏无需单独申请,仅需在利得税申报时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即可,企业需留存审计报告、核算底稿、业务证明材料至少7年,以备税务局后续核查。 申请集团亏损宽免的企业,需在申报利得税时一并提交集团持股证明、所有参与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明、亏损分配明细三类材料,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方可适用跨主体亏损抵扣规则。 离岸业务亏损不可抵扣在岸业务利润,企业需分别核算两类业务的收支数据,无法准确划分的亏损将被全额认定为不可抵扣亏损。 若企业某一课税年度同时存在应税利润与往年待抵扣亏损,需先抵扣亏损再计算对应应缴利得税,抵扣后利润低于200万港元的部分可适用两级制利得税的低税率优惠,相关规则以税务局当年公布的税率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