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目前执行2024年10月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及香港与内地相关CEPA补充协议条款,准入环节享受与其他境外投资主体同等的负面清单管理规则,部分领域可享受CEPA框架下的优先准入待遇。
根据2024年10月24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适用“非禁即入”规则,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额外准入限制。 截至2026年4月,2024年版负面清单共列示禁止准入条款11项,限制准入条款22项,涉及稀土开采、新闻出版、义务教育等领域禁止外资进入,金融、电信等领域需符合持股比例、资质要求等限制条件。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服务贸易协议(2022年修订,2023年1月生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法律、建筑、会计、医疗等30余个服务贸易领域,可享受优于其他境外主体的准入待遇,具体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CEPA专项实施细则为准。
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流程分为以下5个核心环节: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需提交以下核心材料:

根据2024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可享受与内地居民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2023年修订版),香港公司作为内地企业的股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可适用5%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不符合条件的适用10%的法定税率,2025-2026年税率范围参考上述规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4年版)》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专项扶持等待遇。
需特别注意的是,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设立的企业,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同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送投资信息,逾期未报送的,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4年修订),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1年修正),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包括:认为香港公司出具的文件可直接在内地使用,实际上所有香港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决议、授权书等文件,均需完成公证转递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未公证的文件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另一认知误区为认为CEPA框架下可突破负面清单限制,实际上CEPA的优惠准入仅适用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以及负面清单中明确标注对港澳开放的条款,其余领域仍需符合负面清单通用要求。 香港公司到内地投资可选择的主体形式包括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并非仅能设立独资企业,不同主体形式的责任承担、治理结构要求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投资需求选择。
| 对比项 | 香港公司(CEPA框架下) | 其他境外投资主体 |
|---|---|---|
| 服务贸易准入 | 法律、建筑、医疗等30余个领域可放宽持股比例、资质要求 | 需严格符合负面清单通用条款,无专项放宽政策 |
| 股息预提所得税 |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适用5%优惠税率 | 法定税率为10%,仅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可享受优惠税率 |
| 商事登记便利度 | 全国21个省市支持港澳企业异地通办,可在香港本地提交内地登记申请 | 仅支持线上或线下现场提交申请,无异地通办专属通道 |
| 鼓励类项目扶持 | 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地方招商引资扶持范围,可享受租金补贴、人才奖励等政策 | 按通用规则申报,无优先认定待遇 |



